撤县设市,即撤销县,设立行政建制与县相同的市(即“
县级市”)。以原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简而言之,就是将县改设为县级市。
地级市管辖的县撤县设市后,在法律上被称为省辖市,但实际上仍由原地级市代管。
根据国务院批转
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规定,不同人口密度的县,撤县设市的标准不一样,例如,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
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
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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