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另外根据相关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上述七种,不是新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四种法定离婚理由。而是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概括情形”。
以上为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会仅以此判断是否离婚,其他因素只影响判决中的财产分割,不会影响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