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优先发展、应用先导、数据驱动、创新引领、人才支撑、包容审慎以及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环境。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管理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和安全评估标准等各类数字经济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年度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和发展辐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跨省域合作,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标准统
一、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制造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治理数字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内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通信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正式公布了,如下的信息值得关注。
一、数据要素资产化、资本化《条例》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安全保障,依法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提高信息要素的配置效率。
《条例》还提出,要促进信息流通和信息公开,促进信息要素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发展。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数据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合法的处理,能够依法进行交易。但是,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深数交是去年12月份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平台。截止到2022年,公司注册的数据业务超过250项,涉及金融、交通、能源、气象、企业服务、双碳、农业等领域。
其中,数据产品占68%,数据服务占21%,数据工具占11%。
二、鼓励公众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在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攻克数字化关键技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数字化技术重点技术的攻关,由市政府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进行。
为了扩大应用场景,提高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条例》规定,市级政府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场景设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共建共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