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为什么普通人对法院判案有那么深的误解呢?

如题所述

误解一:法院一般不电话通知当事人

目前,我国各种电话诈骗事件层出不群,公安机关又无法对诈骗电话进行有效识别和及时控制,各地法院的法官办公电话也不对外公开,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常以公检法工作人员名义,通过电话方式,公然实施诈骗。为提醒民众,很多电视台、新闻机构、银行、公安等部门,都特意宣传让人别轻信以法院工作人员名义打来的各种电话,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电话通知工作的误解,以为法院不会打电话通知当事人相关事宜。

事实上,对一些程序性文件和流程性事务,法院经常通过打电话来告知当事人。电话通知,一方面可提高诉讼流程效率,避免邮件送达引发的路程时间损耗和部分地址错误引发的送达无效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更好地照顾当事人时间,在当事人认可的时间内安排应诉、证据提交或开庭等工作。

其实,法院的电话通知,只是信息传达方式,法院并不会通过电话要求当事人提供任何财产方面的信息,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财产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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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二:口述事实属于“事实”

诉讼中,很多当事人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对证据形式要件也不清楚,很多当事人,甚至都不编写证据目录,也不写证据证明目的,开庭过程中,大多数事实,均以当事人自己“口述”为准。

殊不知,民事诉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实务中,经常出现很多“当事人自己认为把事情已说清楚了,但法官却并没有采信”的情况。事实上,口说无凭,无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口头陈述事实,法官一般也不会采信,只是听一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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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三:法院认定的事实应与客观事实一致

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般称为“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概念。“客观事实”是真实存在和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是通过思维逻辑和关联证据由法官认定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推理色彩和主观性。

当事人清楚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但法官并非案件事实亲历者,法官只能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陈述,在脑海中描绘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永远无法百分之百等同于“客观事实”。有时候,基于法官认识和证据认定的不同,还会出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截然相反的情况。当事人对法官认定的事实,一旦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就会认为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或认为法官具有明显偏向性,这其实是因“法律事实”无法还原为“客观事实”的本质造成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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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7
因为很多人对法院有一个很深的误解,认为法院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其实错了,法院是一个讲法理的地方。有道理不代表有法理的支持,法理支持有两点要求,第一,确实有法律对该行为的支持或制约。第二,该行为和该结果有法律上的必要逻辑关系和证据支持。

我们先谈第一个要求。

曾经有个掏鸟窝案被判刑的,网友们一片哗然,很多人小时候都掏过鸟窝,好像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怎么就被判刑了呢?很简单,鸟和鸟不一样,被判刑的那位掏的鸟窝,是国家保护动物,不是一般人麻雀窝。可能有人说,我哪里知道什么鸟窝能掏什么鸟窝不能掏?对不起,法律从来就没有所谓的“不知者不罪”,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不是说你知道或者不知道就 可以躲过法律的惩罚。所以,普法很重要。

再谈一个案例,也是我网上看到的。

一个老人,带着自己两岁的孙子出去玩,转个身,孩子就被两个男人抱走了。这个时候老人那个急啊,赶紧报警,警察迅速通过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是一对男同性恋,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但由于性取向问题,自己不可能有孩子,就想搞一个孩子,于是用糖果诱导这个孩子跟自己走,看见老人发现后,抱起孩子就跑。被抓后,对事情经过供认不讳。但检察官在起诉的时候为难了,因为他们是想自己养,不是卖,所以这个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最多也就是非法禁锢,非法禁锢是轻罪,最多不超过一年。抢一个孩子,判一年,这孩子的父母怎么都接受不了。后面检察院就想了个招,定抢劫罪,抢劫对象不是孩子,是孩子的那身衣服。(因为孩子出去玩肯定穿着衣服嘛)最后法院给定了三年最低判决(没办法,金额太少,孩子一身衣服能值几个钱)。这里就透出一个尴尬的问题,抢孩子还不如抢衣服判得重,也就是说孩子还不如他身上的衣服值钱。这很明显超出了我们正常人的认知。有时候法律就是这么尴尬。超出了我们的认知。

再谈第二个,必要的逻辑关系和证据支持。前者好说,一般来说,必要的逻辑关系和我们的正常认识不会有太大的偏差。但特殊情况下还是让人很无语的。头条里我就多次看到《插翅难飞》里张子豪律师在香港法庭的辩护,就是在逻辑关系上进行辩护,硬是整得豪哥自己都一脸懵“难道我是无辜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一下。

后者则更让非专业人士吃尽了苦头。所谓证据的支持有两个,一个是证据能支持行为。比如说我说有人欠我钱,我就必须能自己拿得出他欠我钱的证据,如果是现金借款,又没有借条,对方又不承认,还真的有时候没办法。第二个是证据自己也要有合法的来源,比如偷拍等行为,根本上不了法庭,这也就是说,哪怕全世界都知道你占理,但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还真的就是没办法。

文章最后再强调一点,法院是一个讲法理的地方,不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
第2个回答  2020-07-27
法官判案的依据的是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那法律条文那往往是没有什么感情的,非常的死板,也非常的让人难以琢磨,所以说,法官的判案,普通老百姓往往很难从感情上进行接受,哪怕它是公平公正的判断。所以这就是我们当前的法律实际十十还有一个主要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法官,那对于一些事情并没能做到接地气,和普通群众大众的走的也比较低。并不能迎合品种的口味做出适当的改变。所以呀,老百姓呢,得仿佛能判,不是说特别的信任,往往后面有见不得人的勾当,这次是也是当前的真实情况。
第3个回答  2020-07-27
普通人确实有很多对法院的判案有深深的误解,大部分源于普通人对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比如说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中有转账记录,就能证明钱借出去了,但是却不知道“借贷合意”才是关键。另外普通人容易产生“阴谋论。”

普通人不了解法院判案的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多人进法院打官司,感觉自己有理法官应该就会帮着自己,但是却不知道法官判案需要遵循程序、法律的规定,很多时候法官知道案件的真相,却架不住当事人没有证据,这时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这就导致没有证据的一方感觉法官存在偏袒、对方找关系等误解。

这种情况在中老年人身上尤为常见,比如一些老年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认为有理走遍天下,在法庭上侃侃而谈,但是事实是基础、法律适用必须要建立在事实之上,没有事实而谈法律,就是空谈,好比没有夯实地基,就想在上面盖高楼大厦,最终是不可能有好的结果的。

法官也不会单纯的听当事人讲道理,讲道理的前提必须摆事实,没有事实一切都是空谈。而法官审理案件中所谓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的事实,没有证据的事实也没有用。

综上,法官做判决就是根据证据和法律适用,没有证据的事实,和没有事实的适用法律,就是很多不懂法的人经常进入的一个误区。

普通人经常会陷入“阴谋论”

每日讲法见过很多当事人,一旦案件没有按照他的期望判决,往往第一时间不是反思自己存在哪些问题,而是会考虑对方是不是找人了,法官是不是有问题等等。

诚然,不可否认这种现象在极个别案件中确实存在,但大部分还是因为自己诉讼时候相应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的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的支持一切都是空谈。

那为什么普通人会经常陷入“阴谋论?”这也许是因为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而引起的,或者说法治进程还在路上,但是随着我国法治不断完善,我相信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以后人再打官司就不会陷入“阴谋论”之中。

总结

法院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事实并不是普通人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即在法庭上基于客观证据而形成的事实。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情况在现阶段不能完全避免。

另外,很多普通人也容易陷入“阴谋论”,每日讲法认为主要因为这两点,导致很多人普通人对法院判案有很深的误解。
第4个回答  2020-07-27

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广大人民群众自古以来就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所以说对于包青天之类的清关特别的渴望,而人民法院以公平公正为中心,他们都对其比较信任。一旦法院出现不公平的案件之后,便对人们的这种信任产生了很大的打击。这就导致普通人对法院判案有那么深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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