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放的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的商品是视同销售,是要按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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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2
此为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计提福利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是不含税价款的话,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否则要价税分离)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2-07
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发放的商品是视同销售,是要按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3个回答  2012-02-07
可以抵扣,只不过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放的商品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赞同上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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