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作相关的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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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发票相关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无需提供额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 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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