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如果生产某种药品,必须具备哪个药品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如果生产某种药品,必须具备哪个药品证明文件?

具备的条件:(一)开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生物工程产品还需符合有关特殊要求);(二)开中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三)开药品生产企业建设的土地面积、环境应与其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其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开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药品生产企业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合资管理的规定;(五)开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开药品生产企业的程序:(一)符合开立项条件者应向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开资格申请报告。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的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二)审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退给申报企业修改;审查结果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转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三)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开资格的申请人,应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立项文件为依据,委托具有医药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按药品GMP的要求设计建设方案,并在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逾期不能完成建设者,其开资格自动失效。(四)开的药品生产企业建成后,应按照GMP要求自查合格后,向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新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通过认证、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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