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公司做了三年多保安,公司是12小时两班倒的,但公司每天扣一个小时吃饭,我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与公司签的合同上是8小时五天制,可实际上的是十二小时每月休息两天,每天的考勤是打的十二小时,可还扣一小时吃饭,只算三个小时加班,合法吗?我要是去申请劳动仲裁会得到哪些赔偿呢?

楼上的法条现在已经过时了。
现在普遍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其中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原为工作44个小时)。
加班费是按照每周工作40个小时计算,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工资的150%计算,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没有休息一天,那么这一天是按照200%的工资计算。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300%工资计算。
你这个案例如果计算加班费的话,如果按照每天工作12个小时计算的话(有考勤记录),每天是加班4个小时,那么这4个小时是按照150%的工资计算,另外你周六没有休息的话,周六上的12个小时班也应该按照150%工资计算,按照法律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你每月只休息了2天,那么还应该有2天是应该按照200%的工资计算加班费的。还有就是要看你上班的时候有没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有的话还应该按照300%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说了这么多计算方法,如果你想主张加班费的话,需要提供加班证据,所以加班的证据要注意收集和保存。
另外 不知道你现在还在公司上班不上,如果不上,看是什么原因离职的,还可以看情况要求赔偿金或者是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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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1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其他情况,详见我的个人简介,再聊
第2个回答  2012-02-11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少发的加班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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