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书一表,两书内包含的标准内容都有什么?求具体

如题所述

  住宅质量保证书

  定义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
  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编辑本段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主要内容
  (1)房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后确定的质量等级;   (2)注明房屋基础构造的使用期限和保修责任;房屋基础构造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   (3)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时间;国家对部分内容规最低保修内容和期限,具体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负责处理购房者报修、答复和处理等事项的具体单位。
  保修期规定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给付时间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住宅使用说明书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一般是收房就应该领取到的。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规定
  【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样本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样本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3108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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