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非法发放贷款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主要有那些不同点?

如题所述

第一点不同:申请条件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第一点不同就是申请条件,也就是准入门槛。银行贷款对借款人的申请条件要求比较高,一般银行比较喜欢事业单位、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月收入要求也比较高,一般要在5000元以上。

除此之外,银行贷款还要求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要良好,不能有超过90天的逾期。但是民间借贷就不是这样了。它对这些几乎没有要求,办理条件十分简单。

第二点不同:放款速度不同

在放款速度上,银行贷款就要逊色于民间借贷了。因为银行贷款是要经过层层审核,完全通过后才会放款的,所以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但是民间借贷就不是这样了,快的话当场就可能拿到贷款了,慢的话2天左右也能拿到款了,当然也有放款很慢的民间借贷了。

民间借贷放款速度之所以很快,原因就是没有层层审核的中间过程,所以往往放款速度都很快。

第三点不同:贷款利率不同


在贷款利率方面,银行贷款那是完全占有压倒性的优势啊。为什么这么说呢,那是因为与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的利率那是相当的低啊。原因在于通过银行申请的贷款,贷款利率都是在基准利率上有一定的浮动,是在受到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

但是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就不是这样了,它的贷款利率往往是由借贷双方来定的,一般贷款利率是很高的,有的甚至都已经是高利贷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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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法律确实没有赔偿之说。违法发放贷款,是领导指定的,这必须可以够举证。其次,即使是领导指定的,并不可以完全免责,法律规定,明显违法的命令不可以执行。如果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必须受到行政处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可以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可以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可以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在主观方面可可以是故意也可可以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 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哪个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可以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损失的认定。这是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可以以犯罪论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损失的界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就给实际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侦查办案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的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刑事案例的具体认定非常复杂,网上很难完全说清楚,请个律师吧。,7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03
最主要的不同点就是在利率的高低上,一般根据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的话就是非法发放高利贷。
第3个回答  2011-12-03
以前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倍,今年是4倍。
还有就是有没有资质。比如同样地4倍,但一方有授权一方没备案。(也就是一方要上税,一方赚了钱上税)
第4个回答  2011-12-05
利息不能高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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