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2-07
总的来说,可区两种情况处理:(一).中小企业管理要求不高、查账不严、短期不上市不融资时,可将收款中属于上年未记账及本年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将涉及未来年份的部分挂入预收账款届时确认收入(若本年全额开具税务发票,就不挂预收账款),以便大致体现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费用损失匹配),同时兼顾税法要求,尽量让财税处理“二合一”,避免复杂的纳税调整。 (二)、管理要求较高、查账较严、准备上市或融资的企业,因需更好地体现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对于重要经济业务,可以实行财、税分离,适当纳税调整(调整税务报表而不调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另外:共同原则是尽可能兼顾法律凭证(租房合同)、会计凭证(证-账-表)、纳税凭证(发票-税报)的“三证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