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善意第三人

A非法取得动产卖给善意第三人B,C在明知A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与B交易。那么C能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呢?

  一.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前提是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要求返还原物。
  举轻以明重,故对非法取得的动产同样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中没有交代所有权人是否知情,是否过2年。暂且认定都没有。
  二. 因为对非法取得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B未取得所有权。
  B将该动产转让给C属于无权处分,而C明知实情仍与B交易,故C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取得所有权。
  C能否取得所有权,取决于权利人的最后追认。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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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1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2个回答  2011-12-25
该非法取得的动产是赃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在缴获后要么归还权利人,要么上缴国库。所以,一方面,该物本来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C在明知A是无权处分与B交易,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因此,综合上述,C不可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款。但是赃物是禁止流通物,当然的不可能成为买卖的标的,当然的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
希望能帮到你。
第3个回答  2011-12-25
遗失物在理论上被称为脱离物,与遗失物同属于脱离物的还有盗脏物,都是非基于权利人的意志而丧失占有。但《物权法》未就盗赃物的回复请求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规定。依“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比其性质重为严重的盗脏物,亦当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同时,基于交易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应当认为遗失物的回复请求权,也可以类推适用于盗赃物。
第4个回答  2011-12-26
c明知b无处分权 就不算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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