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王利明的观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指“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以上为真,那客体和内容中所指的“权利”应该如何区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