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的具体解释为什么?

如题所述

  律师解答:
  该条实质上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进一步归责,将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该修正案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因此刑法增加了二百七十六条,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该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构成恶意欠薪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从构成该罪的主体来看,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即使在实践中一些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争议,即个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仍可构成犯罪。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应是主观上有故意不支付的心里状态。若是因客观情况无法支付而导致的拖欠,并不构成犯罪。比如,因经济原因,无力支付。
  再次,从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应有逃避或拒不支付的行为。即有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承诺高额工资,可工程完工后,却找不到该工程负责人;或有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因劳动者申请仲裁败诉后,因担心承担责任,便提供虚假文件注销公司;或者有些单位在劳动者胜诉后,通过把公司相关业务的款项不进入公司账户、或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公司账户资金等手段来拖延或不履行生效判决。该修正案生效后,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最后,必须是数额巨大且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于构成该罪的具体数额,有待于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该政府部门应包括劳动监察、公安机关、法院等政府部门。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涉及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以及竞业限制的补偿费用等,从宏观的方面讲,这些都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时依法应得到的,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但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这些不属于劳动报酬,这些只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额外补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的界限,才有助于该条法规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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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9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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