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工伤赔偿问题紧急求助!!!

一个来深圳的外来务工人员,平时靠打临时工。在安装下水道井盖时(老板承诺的工资是150元/天,有同行工友可以证明),井盖把脚大拇指砸伤,粉碎性骨折。医院手术治疗(未切除)后要求固定四周,休养三个月。现在有这几点问题,1:工程是层层转包的,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没有工伤保险;2:工程中没有进行相关安全劳动防护措施,比如安装搬运井盖时没有穿防护鞋;3:医院治疗时老板为了工伤保险,治疗登记时用的是公司有买保险的工人名字。现在我原想治疗好后私下协商解决,但是老板工伤赔偿太少太少,请求朋友们帮忙我给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应该索赔多少钱合理?叩谢!

  协商不成 搜集给老板工作的证据,立即到法院起诉 主张赔偿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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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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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2-19
你好,仍属于工伤,除了个人承包者外,也可找工程公司要求赔偿,另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营养费等及工资可以要求承包人和转包人先付,至于其它赔偿事项,要看你是否构成伤残等级。
纵横法律网 秦红梅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12-19
已经很难处理了,病历都是别人的名字?治疗证明怎么办?伤残鉴定怎么办?你先别叩谢了,能拿多少钱,就拿回家过年吧,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现在证据很难搞了,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
第4个回答  2011-12-19
如果是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当是工伤,名字有不同,到医院证明证实实际情况就是了,另外工伤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三、营养费
四、 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七、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所花费用)
八、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享有)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五级与十级享有)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按达州市上年职工月均工资计算
十一、康复治疗费
十二、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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