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外聘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是青岛一中学会计,我们学校有几名外聘的退休教师在我校授课,每月的工资报酬大约是2000-3500,请问他们的这笔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什么相关税务文件?
感谢高手不吝赐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3、如果退休后被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再任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
4、显然,你会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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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0
返聘这种情况,如果按照税法来说应该是退休工资是免税收入,所以你学校只需按照该教师在你学校的工资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决定是否纳税,要是低于3500哪么就不用纳税了!
第2个回答  2011-12-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支付给非单位员工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按20%的比例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3个回答  2011-12-20
养老金属于免税收入,不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该是属于受雇于学校,在学校任职,同其他老师一样,按月工资薪金申报即可,不超过3500就不用交税。。。
第4个回答  2011-12-20
这个计算是不完全合理的。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征收的。

这个次指的劳务指的你们每一次劳务发生的金额的,如果你们每个月均发生这个所谓的次,那么就要按月来计算你们的劳务报酬所得。

比如,外雇人员从事工作以天计算工资的,如果你一个月都在这家公司工作就要按你的一个月的工资的合计为基础来计算你的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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