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指示租地,责任怎样追究——安徽省泗城镇镇政府租赁集体土地案是怎样?

如题所述

2003年3月,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分别同有关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非法租用2803.41亩土地,租期30年,所租用的土地由开发区实业总公司综合开发使用。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实际占用土地775亩,其中耕地557.28亩。
2007年8月,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对此分别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宿州市人大副主任、原泗县县委书记张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县长许广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兼开发区主任任清云、开发区副主任王锋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泗城镇党委书记张建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泗城镇镇长殷惠行政记过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镇政府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案件。
本案中,泗县县委、县政府以指示的方式实施批地,并最终导致农村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已构成非法批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对负有责任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十分必要。
镇政府租赁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是咎由自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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