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受到从重处罚——重庆市南川区张方权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如题所述

1997年至2004年4月,张方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居住地附近,断断续续开采国家煤炭资源。重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向其下发了《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1999年南川区政府在《关于取缔关闭非法小煤矿(窑)的通告》中责令张方权停止无证采矿行为。张方权1997年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2001年张方权因非法采煤被判刑1年。
张方权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然组织工人在原井口继续从事非法采煤活动。经重庆地勘总公司107地质队进行实地勘查鉴定,并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和屋管理局对鉴定报告进行认定,2002年至2004年,张方权共计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532.13吨,获非法销售收入137891.7元。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张方权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方权犯有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屡查屡犯的无证采矿违法犯罪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张方权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开采煤炭资源,属无证采矿行为。同时,经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继续非法采矿,其行为涉嫌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勘查机构进行鉴定,并经重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认定,取得有效证据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显示了法律对屡查屡犯者从重惩治的原则。
但从本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违法当事人之所以屡教不改,甚至在刑满释放后仍然实施非法采矿,其直接诱因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中,经济处罚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在处理人的同时,也应就其所做的事情产生的后果进行纠正或弥补。该案中,张方权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应该没收其非法采出的煤炭和违法销售所得,并处罚款,这样,对这宗情节恶劣的非法采矿案件的处理才能起到打击效果。
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反映以刑事处罚掩盖财产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些当事人宁愿坐牢,也不愿受到财产处罚。这种倾向,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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