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9-17
我司欠甲公司帐款,甲公司通过法院向我司起诉,法院判决我司以我司持有的一房产作为抵此债务。请问我司需缴纳哪些税?以及计缴税款应以哪个金额作为依据?
回复:债务人将不动产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依据《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二)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他具体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如果债务人转让购置的房产,依据财税[2003]16号文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根据穗地税发[2003]141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如果未能提供购置房产时的发票,则房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债务人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应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不涉及);应以计税营业额的1.3‰缴纳堤围防护费(2010年7月1日后,费率为0.1%;如为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适用费率为0.9‰)。债务人转让房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并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0.5‰,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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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9-16
行话叫房产过户交易税.
具体税费主要项目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18
现在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契税:房款的1.5% ; (买家)
印花税:房价的0.1% (买卖双方平分);
交易费:6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平分);
测绘费:1.36元/平米;(买家)
权属登记费:80元;(买家)
证件费:50元;(买家)
营业税:全额的5.5%(满5年不需要缴纳);(卖家)
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或者全房款的1%。(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