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秩序,坚决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省、娄底市和涟源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严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严禁非法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
二、严禁非法经营。未经许可严禁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品种、规格和数量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异地经营,严禁销售礼花弹等。批发企业严禁购买和销售未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的产品,严禁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的门店供货,严禁零售点从生产企业进货。
三、严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经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可使用,严禁超量、超许可范围储存,严禁经营单位在许可经营地点以外的地方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禁非法运输。运输烟花爆竹需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车辆符合国家规定,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禁非法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大型焰火燃放必须经市公安局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个人自行燃放A、B级产品。
六、法律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超药量储存异地经营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举报热线:12350;举报电话,娄底市:8111766,涟源市:4111766;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对举报属实的将按规定进行奖励。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