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会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注意事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第一节公诉案件中,具体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认为,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它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具体确定开庭日期之前,宗旨也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具有哪些情形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并且规定了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该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上可以就控辩双方了解具体情况和听取意见的范围:(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民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是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四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了解了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后,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做哪些准备和注意哪些细节呢?通过办案实践,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第一、把握庭前会议的时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后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但尚未明确具体开庭时间前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当辩护律师领取起诉书之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准备,同时法律仅规定了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可见即使不召开并不影响法院的审判进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在庭审中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系列影响审判顺利进行导致审判中止、延期审理的情形出现,辩护律师最好能在合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第二、把握庭前会议要解决问题的内容。庭前会议是为了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而设置的,辩护律师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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