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例如:6月7日入职,试用期两个月,但公司入职两个多月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现在要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日却要写9月8日,而不是6月7日,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我是否可以不签订合同?
条文内容我都知道,小公司也不想撕破脸皮跟他们计较什么,毕竟创业也不容易,并且现在把日期签成9月8日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在用工一个月之内签订合同,不是吗?跟用人单位协商过把日期更改为用工之日起,但是被拒绝了,协商不成的话该如何处理?我看了好多份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追答入职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有明确的发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