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起算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还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例如:6月7日入职,试用期两个月,但公司入职两个多月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现在要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日却要写9月8日,而不是6月7日,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我是否可以不签订合同?

  签,一定要签,但要注意把合同拿到手,《劳动合同法》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注意各条各款都是可以协商的达成一致再签,自己必须留一份。

  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如下(以下引用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均为《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追问

条文内容我都知道,小公司也不想撕破脸皮跟他们计较什么,毕竟创业也不容易,并且现在把日期签成9月8日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在用工一个月之内签订合同,不是吗?跟用人单位协商过把日期更改为用工之日起,但是被拒绝了,协商不成的话该如何处理?我看了好多份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追答

入职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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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9
可以不签订,公司这么做明显是使用廉价劳工,应为劳动合同会另行约定试用期,相当于被试用两次,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应该是合同签订后的前两个月为试用期,您应该争取自己的权利,谨防受骗。
第2个回答  2011-09-10
1、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2、不签合同不利于保护作为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1-09-09
正式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追问

有明确的发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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