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4.15到苏州一家公司(总公司在深圳)就职,09年11.31合同期满;当时更换苏州负责人,第二次合同

到2010.12.31到期至今未再签,现在我想辞职,那么我还需要正式辞职后再工作一个月吗?我可以提出需要公司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1.首先确认你第二次签订的合同是有劳动期限,或无劳动期限的合同,如果有劳动期限,期限是1年或2年或3年!
2.如果是期限是1年,那你的劳动合同到到2010.12.31已经过期,你至今属于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不用再工作一个月.
3.如果合同未到期,需按公司规定的离职时间提前一个月申请.
4.正常离职没有什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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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4
应该可以马上就走,不需再工作一个月的。至于经济补偿的话,我估计就算你提出来,也是不会有的。
第2个回答  2011-09-04
应该可以马上就走,不需再工作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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