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五个阶段

如题所述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根据审理案件的繁简程度不同,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154条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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