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

如题所述

经侦大队拘留人的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等。
经侦大队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下列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予以拘留,但应当在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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