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6条解读

如题所述

1、 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外国提出的,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时,他应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或审查结果而检索的信息;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发明专利为什么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前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是确定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性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实质性审查要求申请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如果有优先权,则为优先权日)
      三、发明的实质性审查请求是什么专利申请
      对专利的实际审查请求可以与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迟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因程序不合格被视为未提交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实际的专利审查程序中可能遇到的主要程序分为两类:
      1。一是申请人依法应当办理或者专利局指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者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撤回申请。这些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回复专利局的各项通知、支付申请维持费。二是申请人可以选择依法处理的请求程序
      如果这种程序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以将其视为未经处理的程序,一般不涉及申请本身
      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主动修改和更正申请文件,申请提前出版、申请变更书目、申请延长期限
      实际审查申请在支付实质性审查费用后生效。但是,如果实际审查请求提出后未支付实际审查费,专利局将不会立即发出实际审查请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将视情况发出实际检查请求。视为未发出通知或纠正通知,并说明不符合的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收到实际审理请求后被视为未提交通知书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实际审理请求。如果实际请求通过审查,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时,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申报。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外国提出的,应当同时提交该国检索的情况或者检索结果;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有不提交原因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取得信息后提交。提交上述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实际审查请求在申请时提出)或者实质性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者附件栏中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或者更正发明的请求。专利权的登记以实质审查为基础。实质审查请求必须由申请专利注册的主体提出。同时,需要支付实际的考试费用。实质审查请求未在期限内提出,或者虽提出但未缴纳费用的,最终专利授权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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