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如何划分的呢?

如题所述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控制形式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根据地域管理权限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浓度标准。总量控制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应的水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水体的环境质量要求高,则环境容量小。

国家排放标准按照污水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行业排放标准是根据各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理技术水平制定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是各省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水体污染控制需要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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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13
陕西省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标准的出台填补了陕西农村生活污水标准体系的空白。对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12项基本控制项目,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限值上也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同时,标准还对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的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况,全部明确了排放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但在标准体系中存在“空白”。由于国家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许多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论是控制指标数量还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很多问题,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尴尬局面。
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在1973、1988、1996、2002年分别进行过修订,主要涉及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从国家标准层面上,氮、磷以及SS指标不断趋严。此外,一些极度缺水或水环境敏感地区还制定了地方标准,例如北京市地标,也是氮、磷以及SS指标的严格程度较高。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的标准是目前国内最严格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其地标A远高于城镇标准的一级A,这样严格的标准在国际上也不多见。这一严格的排放标准使工艺选择面临极大的困难。此前,针对这一标准过严的问题,北京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现行标准进行修编。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宁夏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1年9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宁夏乃至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①一级标准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②二级标准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其他回用执行相关标准: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执行。经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按GB18918执行。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
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①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②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④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福建省《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1年,福建省公布《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监测与监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出台
2018年12月29日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印发,2019年1月29日施行。
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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