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对套路贷的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套路贷”是一个披着金融工具外衣的骗局,套路极其深,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立案侦查。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套路贷的定义: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2、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3、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基本特征包括:
1、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借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三、套路贷的基本模式有:
1、车贷,汽车贷款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模式。
2、房贷,房贷模式中,他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有房产的对象下手,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3、信用贷,即无需提供任何担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借贷模式。在“套路贷”案件中,这种模式更具有迷惑性,使借款人误以为可以轻松借到款项,从而放松警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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