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00年进入此家公司工作(该企业是属于本地企业;到现在已经十一年多了),三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前的八年都未程签定过。
现由于我母亲在上班期间内出现了意外(事故方为厂方,因为机器失灵导致):右手食指被切断,现在已经接上了,但比以前短了三分之一,而且也只能是装饰作用了,不能够活动。
现在她不想在此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了。她现目前一年的增均工资大概在3000元/月左右。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可以理赔到多少呢?还有就是怎么样去理赔能够得到最大的经济补尝。。请专家参考、建议一下!多谢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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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款: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追答你所引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与你母亲劳动关系需向你母亲支付的经济补偿,而根据你的表述,这次是由你母亲提出不想继续工作,那么个人理解,这条对你母亲不适用,而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