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龄工资的规定

如题所述

北京市工龄工资的规定
工龄工资国家规定是:
1.职工的总工龄为社会工龄加上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
2.工龄工资的分配通常以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来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工龄工资分配标准;
3.通常国家规定的工龄工资为三年以下工龄的,职工每个月可以享有50到100元的工龄工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7.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8.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9.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新劳动法工龄工资规定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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