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

如题所述

长春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例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经营此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拥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确保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配备防鼠、防虫、防霉和防污染的仓储设施,保障饲料和添加剂的存储环境安全。
    拥有具备饲料和添加剂使用、储存、分装等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确保操作的专业性。
    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的可控性。
    同时,还需满足法律和法规的其他必要条件。

如果企业同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并采取措施保证饲料和添加剂的卫生安全,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第十三条)。


在进货方面,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生产或经营的企业采购,并仔细核对产品标签和质量合格证,记录详实(第十四条)。进货记录需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证。


销售记录同样重要,记录了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购货单位和日期等信息,同样保存期限为两年(第十五条)。


最重要的是,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添加剂,包括但不限于:无产品标准、无合格证、无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的产品;被禁止、停用或未经审定的;包装和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失效、变质或过期的产品,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产品(第十六条)。同时,粗饲料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品质要求。


扩展资料

《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含附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而制定的,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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