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谁有权力冻结

如题所述

你好,法院有权力冻结住房公积金。
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是对住房公积金所有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公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故对被执行人向智所有的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8000元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从法理分析看,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限制或禁止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中的司法解释中只有1999年11月24日[1999]228号《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和2000年2月28日法[2000]19《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两个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的情况下,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其次、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财产豁免范围。住房公积金是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专项消费资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除非其财产获得执行豁免。所谓执行财产豁免(即执行有限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禁止查封的财产作了以规定:(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健康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豁免的范围。并未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执行豁免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财产权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综上,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理分析的角度论证,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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