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对优秀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2、如何计算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是个人任职受雇的一种报酬方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公式中的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股权激励如何计算扣除: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3、转让股权激励股权怎么缴纳个税: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公司有股权激励,可以先不交个税的情况:
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凡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