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1-05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丙是受甲委托非人为原因是不承担责任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又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存在,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合同中就涉及到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表现为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旱灾,自然原因造成的火灾;有时表现为社会现象,如战争或类是战争的军事行动),甲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甲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个人认为还有几种情况,如果丙知道有洪水还继续送货的话,那么丙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假如丙在洪水生及时通知甲或是乙,而甲、乙为了按时交货而让丙继续将货物送往目的地,那么甲或者乙就要承当全部责任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收到丙发生洪水的通知,甲立即告诉了乙,乙要求甲必须送到,那就要看甲是怎么处理问题了,如果甲向乙明确说明了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乙不听,那么甲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如果甲一听乙要求必须送货,甲二话没说就送了,那么损失就由双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