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100吨货物,7月28日,甲与丙又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

双方约定由丙向乙运输货物,8月1日丙先运送70吨,并于8月8日,付清70吨货款,8月26日甲通知丙将剩余的运往乙公司,可是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洪水30吨货物全部毁损,导致甲在8月31日之前不能全部交货,9月5号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问:1.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2.丙是否对毁损货物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合同法》: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中,已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甲可以以不可抗力的因素抗辩,合同的未能完全履行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甲乙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
  并对毁损的货物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要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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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5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丙是受甲委托非人为原因是不承担责任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又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存在,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合同中就涉及到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通常表现为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旱灾,自然原因造成的火灾;有时表现为社会现象,如战争或类是战争的军事行动),甲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甲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个人认为还有几种情况,如果丙知道有洪水还继续送货的话,那么丙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假如丙在洪水生及时通知甲或是乙,而甲、乙为了按时交货而让丙继续将货物送往目的地,那么甲或者乙就要承当全部责任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甲收到丙发生洪水的通知,甲立即告诉了乙,乙要求甲必须送到,那就要看甲是怎么处理问题了,如果甲向乙明确说明了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乙不听,那么甲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如果甲一听乙要求必须送货,甲二话没说就送了,那么损失就由双方承担。
第2个回答  2011-11-05
遭遇洪水好象属不可抗力,具体还是咨询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11-05
按合同办,看一下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样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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