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经所在单位(属非在职人员的,须经户口所在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举办者如实填写《办学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A4规格纸打印件):
1、书面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拟办学校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⑴ 、学校的名称、地址;
⑵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⑶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⑷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⑸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⑹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⑺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⑻ 、章程修改程序。
3、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
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明、资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证明。
4、拟办学校办学场所等资产的权属、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5、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资
格证明材料及聘用合同。
6、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7、校舍建筑安全鉴定(验收)证明、消防安全鉴定证明。
8、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立项 举办者先到教育局和卫生局社管办说明申请办学基本情况,填写办学申请登记。
2、实地考查 由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查。对办学场所符合办学要求的,同意其在此场所筹备办学,并要求办学者积极准备各项办学资料;对办学场所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举办者不得在此办学。
3、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办学材料后,发给《受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许可通知书》,正式受理。
4、评议审批 对举办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筹备好的办学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民办学校设置实地考查情况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民办学校设置实地考查情况表》,填报《民办学校办学申请许可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设立的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教育局备查;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四、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