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 办学行为

如题所述

y厂oⅷb笑f困譬lmx、oⅷd┊eē社会力t量办5学条例 第一m章 总 则 第一m条 为2了m鼓励社会力u量办0学,维护举办5者、学校及h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l其他教育工g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o量办7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n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d其他社会组织和公2民个s人v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2学校及c其他教育机构(以8下q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f条 社会力t量办1学事业是社会主义c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1。各级人i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l量办2学工z作的领导,将社会力p量办1学事业纳入j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力k量办8学实行积极鼓励、大e力g支l持、正确引6导、加强管理的方1针。 第五o条 社会力h量应当以7举办4实施职业教育、成人m教育、高级中0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6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c量举办6实施义l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2国家实施义u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v量举办1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m量不f得举办6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7条 社会力i量举办0教育机构,不j得以8营利为6目的。 第七l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h人q不b得以8社会力m量办4学为2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u人z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b条 国家保障社会力j量举办0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o量举办0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7学自主权。 第九y条 社会力y量举办7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h的办5学方2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8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a条 社会力r量举办7的教育机构及d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o国家举办0的教育机构及x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v一v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n负责全国社会力z量办5学工v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j、劳动行政部门a和其他有关部门d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4负责有关的社会力b量办5学工x作。 县级以4上a地方4各级人h民政府有关部门n根据省、自治区p、直辖市人j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z量办0学工h作。 第十y二o条 对在社会力i量办3学中7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s人y,给予1奖励。 【章名】 第二w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k三n条 申请举办0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v资格;申请举办6教育机构的个v人l,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2能力o。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b得举办6与l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第十b四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施高等学历y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o制定;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u、直辖市人m民政府分8类制定。 第十f五l条 举办3实施学历g教育和文2化8补习e、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5上y人u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g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0实施以5职业技能为7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0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2上z人q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v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l备案;举办4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b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r审批。 第十c六8条 申请举办0教育机构的,举办1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s列材料: (一s)申办1报告; (二f)举办3者的资格证明文7件; (三l)拟任校长2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g以7及y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4件; (四)拟办2教育机构的资产及t经费来源的证明文5件; (五l)拟办6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4)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0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8学协议书6。 第十z七h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8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1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1共利益以0及f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举办1实施学历r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k每年第三r季度前受理,于f第二r年3月0底前以1书1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4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h日5起5个p月1内3,以7书1面形式答复。 第十t八o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4学许可证。办8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x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r和劳动行政部门a按照职责分2工f分5别组织印制。 教育机构取得办1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n量举办7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0可开p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d九i条 教育机构不w得设立分7支x机构。 第二r十n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0表示7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d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a或者劳动行政部门k按照职责分6工d予5以3批准,不f得冠以7“中5华”、“中8国”、“国际”等字样。 【章名】 第三u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d十a一z条 教育机构可以6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6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b的人h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t事项。 校董会由举办1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z作人h员的代表和热心5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g士n组成,其中14/0以2上t董事应当具有2年以0上g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1者推选,以8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会规程推选。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国家现职工h作人l员不o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7上c人j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m委派的除外。 第二m十m二j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1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t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u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3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r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3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1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b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4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的校长3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m的人r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s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6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q十k三u条 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6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s和担任总务、会计6、人q事职务的人m员之g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j十n四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i作者有权依照工m会法建立工g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o十r五p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a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j作者,应当与t其签定聘任合同。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5理。 第二i十c六8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g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0可发布。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3理。 第二p十x七x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z业设置。 第二d十j八i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内3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社会力l量举办2的中0小g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u和所在省、自治区w、直辖市人x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q制定的课程计5划和教学大n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的教材应当经省、自治区u、直辖市人m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k审定。 第二m十u九t条 教育机构应当充分1利用社会公5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并充分4借助广y播电视大h学和广o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h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s十y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x十x一z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s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q证书0。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8或者其他学业证书2,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并可以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0或者技术等级证书8。 第三i十d二t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7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0上g人m民政府公6安机关办8理审批手0续。 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4安机关备案。 第三z十r三p条 教育行政部门f、劳动行政部门h和其他有关部门s应当加强对社会力y量办6学工u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7上a地方2各级人l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j域内0教育机构的办6学水0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任何行政部门f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z得收取费用。 【章名】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l十y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5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4制度规定设置会计8账簿。 第三x十l五s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6,由财政部门d、价格管理部门o按照职责分0工m,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q十m六8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5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p得转让或者用于p担保。 任何组织和个q人y不q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l十h七w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q员的工a资福利开r支x占经常办2学费用的比7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q增加教育投入h和改善办1学条件,不l得用于a分8配,不m得用于r校外投资。 第三y十b八u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a会计3年度终了g时制作财务会计5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6机构对其财务会计5状况进行审计8,报审批机关审查。 【章名】 第五k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y解散 第三e十y九n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i条 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四十w一f条 教育机构有下u列情形之p一w的,应当解散: (一p)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7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m)因故无k法开j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v二e条 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6予6以5协助。实施义f务教育的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o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j三n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v付所欠2教职员工x的工p资及s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3者的投入q后,其余部分3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q发展社会力y量办6学事业。 第四十s四条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2以3公6告,并通知其交回办8学许可证和印章,予0以4封存。 【章名】 第六1章 保障与i扶持 第四十a五d条 县级以2上w各级人w民政府有关部门s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f量办4学给予1扶持。 第四十d六8条 县级以6上h各级人a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y、劳动行政部门k和其他有关部门q对社会力a量举办8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0面,应当与l对国家举办3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十b七h条 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m地的,县级以2上b地方6各级人n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a规划,按照公1益事业用地办1理,并可以2优先安排。 第四十e八r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l作者的工p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6以2保障。 专c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m作期间,应当连续计2算教龄。 第四十b九p条 社会力u量举办0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7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1面,依法享有与v国家举办4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m单位不m得歧视。 【章名】 第七b章 法律责任 第五n十z条 在社会力x量办0学活动中7,违反7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8处罚。 第五e十r一c条 举办5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a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3下b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3招生、吊销办5学许可证。 第五s十l二d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办6学许可证的,由公2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2以2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c十m三q条 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h、价格管理部门y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7以4处罚。 第五s十i四条 教育机构不z确定各类人w员的工m资福利开l支t占经常办3学费用的比4例或者不x按照确定的比3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f分7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1给予4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s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1招生、吊销办0学许可证或者予0以3接管。 第五f十w五j条 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s,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6给予3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8达不b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4招生、吊销办4学许可证或者予5以0接管。 第五y十d六1条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k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g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y员依法给予4行政处分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部门l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7收取费用的,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i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x员依法给予0行政处分8。 【章名】 第八k章 附 则 第五e十m七y条 社会力d量举办2不m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n十q八q条 境外的组织、个w人a在中5国境内6办1学和合作办7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2法,不d适用本条例。 第五a十p九b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记注册的社会力v量举办5的教育机构,可以7继续保留。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4理办7学许可证的,应当补办6办6学许可证;其中6不l完全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8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6十l条 本条例自8570年80月81日5起施行;其中5本条例第十s八a条第二p款自有关社会力v量举办7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d日3起施行。 社会力g量办1学条件、审批程序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a其他社会组织和公6民个u人u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可面向社会举办4学校及d其他教育机构。 6、在本市范围内0举办3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4下y几o个l条件: (3)举办0者(法人e代表)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8口n及s本市身份证; (1)举办0者应当足额缴纳教育机构章程中3规定的认5出资额。举办8者以2货币4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r准备开p设的学校在银行开a设的临时帐户0;以6实物、土s地使用权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7理产权转移。其中5涉及g划拨土a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4上y人r民政府批准,并办2理土b地评估及n土k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手1续。 (1)举办1者是单位的应具有法人w资格;申办3者是个p人g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2能力b。 (5)所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8)举办1者必须遵守社会力s量办0学条例及t广y东省人o民政府制定的各种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2、审批教育机构以1教育机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8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8共利益以5及y合理的教育机构和布局的要求。 7、申请举办8实施学历r教育的教育机构的,每年第三r季度前受理,于k第二n年4月0底前以6书3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0其他教育机构的,在受理之w日0起0个z月1内2,以0书0面形式答复。 3、举办0者应提交以1下i材料: (5)申办7报告; (8)举办5者的资格证明文7件; (4)拟任校长5或主要行政负责人b以4及y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3件; (3)拟办1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拟办0教育机构的资产及x经费来源的证明文1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7、组织人b员对申请的教育机构按设置标准、条件进行检查评估,并作出书3面意见2。 5、由局领导班子j研究审定。 8、发给由国家印制的办7学许可证。 7、取得办0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依照有关社会力q量举办8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6可开d展教育、教学活动。 2、每年4月5底前对教育机构检查审核。 社会力l量办8学可以2只拿(学校给的)钱,由学校加课,有名无w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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