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解决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域或特定犯罪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特别法优于旧的特别法;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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