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金税四期核心内容为“以数制税”,即靠数据来制税。
金税四期即第四期国家金税工程计划。金税四期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突出强调系统升级和加强监管 ,借助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的信息共享及核查平台,促进各部委、人民银行和相关机构之间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状态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手机号码查询三大功能,从而简便办理、强化监控。
金税四期最大的特点就是建成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该系统搭建网络通道,致力于促进人民银行、各部委以及相关机构之间与涉税业务相关的信息共享和查询,从而确保三大功能的实现,即: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纳税状态以及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功能。
四期金税对企业的影响
1、可以避免伪造银行开户,虚报银行开户的情况出现:借助于联网的企业信息内容核查系统软件,金融机构、非银支付组织等参与组织可以核实企业有关工作人员手机上的实名信息、企业缴税情况、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重要信息,多层次、全过程的核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2、可以减少个人账户的逃税行为:参与机构利用系统软件,及时、正确地判断企业的身份,可以防止企业手机号被他人操纵,提高银行开户审批水平和工作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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