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作为商法的原则之一,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这一主义,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以维持交易的安全。对此,法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则称其为禁反言。
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具体体现如下: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未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或为参与执行的表示,纵有相反的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的责任。票据上所载的出票地和出票日,即使和真实的出票地和出票日不符时,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同样,对于有价证券,法律强调的是该证券的文义而非取得该证券的非文义的原因。另外如各国商事法上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责任,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均赋予行为外观之优越效果,以确保交易之安全。[参考资料]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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