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

如题所述

冯某担任某烟花爆竹生产厂的厂长。他认为烟花爆竹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沈某常常以安全生产为由不服从厂里的管理和领导,于是自行决定解雇沈某,并聘用自己的表弟徐某担任厂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厂长冯某的决定,沈某不服。沈某认为自己是厂里的安全管理人员,一直在依法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厂里没有理由无故辞退自己,而且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该告知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安监部门。那么,哪些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呢?

为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我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都必须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告知监督部门。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案中,某烟花爆竹生产厂属于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显然属于应该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告知监督部门的单位。因此,该厂的厂长冯某如果想解雇安全管理人员沈某,并聘用其表弟徐某担任厂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应该依法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当地的安监局。对于厂长冯某辞退沈某的行为,沈某可以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受打击报复,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履行其监督义务的职责所在。只是法律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告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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