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地方财政能力持续提升关联机制

如题所述

无论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的可持续性,或是治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是促进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属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畴,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开支。为此,应当构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地方财政能力持续提升的关联机制,才能保证相应公共品的供给。

但是在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地方财政能力持续提升机制,主要体现在:

(1)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造成地方政府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但其绝对数额偏低,使得资源所在地区开采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等问题难以得到补偿。另外,在地方政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省级政府保留了大部分收入,而直接提供矿区公共品的市县级基层政府只能得到较少的收入。

(2)资源税税率偏低,且采取从量征收的方式,使得地方政府一方面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生态治理、环境保护等地方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也无法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随着矿产资源产品价格的提高而提升。

(3)总部经济的实施使得众多矿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其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挤占了资源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地方分享40%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区进行分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矿业企业的总部机构多集中在京沪等少数几个地区,因此众多中西部资源省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将明显减少。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在矿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提升,极大地影响了地方政府提供矿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制约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公共财政开支的资金,不惜暗地里鼓励本地大量小型矿产资源开采生产企业的发展,造成安全事故频发,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因此,必须构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地方财政能力持续提升的关联机制,对现行财税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方向为提高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中的税收比重,以及提升地方政府,特别是直接提供矿区公共品的基层政府在涉及矿产资源税费收入中的分成比重,具体措施包括: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由5∶5改为2∶8,并加大基层地方政府分成比例;提高资源税税率,将计税依据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完善企业所得税,使其收入能够较多地流入资源富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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