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划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行为负责,实质上为一种违约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就此而言,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应予注意的是,承运人自己对货损虽无过失,有时也要按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首先承担货损责任。因为,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款,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包括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即使承运人自己对货损没有过错,亦同。这时,虽然实际承运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为过错责任,但有直接过错的只是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承运人系对他人的行为和过错负责,所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然,承运人欲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以实际承运人也没有过错(包括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或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享受法定免责为抗辩,或者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以海上货运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为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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