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已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职工领取保险基金给付的工伤待遇后,是否仍可以向我司要求赔偿?

该职工已于公司合同期满终止,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拿到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后,向我司要求其他赔偿是否有依据?

有依据的,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至于要补偿多少要看你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自己可以在网上找。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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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1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8级伤残工伤职工合同期满终止,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还应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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