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普通食品中使用了规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药食同源的产品做为原料。

问题描述:普通食品中使用了规定允许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药食同源的产品做为原料,但这款食品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省级质检局的检测报告。

问题一:这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问题二:如果有人以此上述至法院申请索赔,赔偿金额有怎样的规定?
是否有其他部门可以予以处罚?

你好,
问题一:法律是规定不允许用保健食品的添加药食同源的产品做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的,因为有些保健食品里素材是有微毒的。如果参入的原料对人体没有毒性或影响到人体健康的,那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问题二:如果因此所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没毒或没影响人体健康的,也就是不会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侵权的,即使被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的索赔诉求的。如果对人体造成损害,那么就是侵权了,这就要根据侵权情况和人身损害情况而定赔偿数额的。
谢谢。。。。。。。。追问

你好,如果没有造成人生损害,法院是否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执行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追答

法院没有这个权力,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的,法院只行使审判权,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所以法院不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执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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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29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46条又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是进一步的规范。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对此,人大常委会方新委员也表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确实应该非常慎重,特别是在基本食品里头,像原粮、米、面、油,对这些食品还是应该坚持不用、慎用、少用添加剂。
增白剂超标是小麦粉质量抽查发现的最主要问题,200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抽查99个面粉样品,12个超标。有关专家曾指出,过氧化苯甲酰不仅改变面粉外观,还破坏了面粉中叶酸等微量营养素,增加人的肝脏负担,有“致癌作用”。《毒理学》中也称,苯甲酰过氧化物是一种“促癌物”。 1997年,欧盟全面正式禁用增白剂,随后澳洲和新西兰也开始禁用,美国虽未明确禁用,但早在1941年起就规定80%的强化面粉不加过氧化苯甲酰。美国著名的食品公司麦当劳、卡夫等,也要求供应商提供的面粉均不加过氧化苯甲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
有关赔偿的金额要有法院根据事实情况给出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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