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有休产假的权利吗

我在小学代课一年,工资每月八百。今年寒假生的孩子,开学后遭辞退。请问我可以讨要休产假的工资吗?证据补充: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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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1

代课老师有休产假的权利。如果学校辞退你,你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以下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近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李某2014年5月起在北海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用工之日起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的《聘用合同》,谁知日后,两方当事人将为此对簿公堂。

两年的合同关系很快到期,2016年5月8日《聘用合同》期满,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和李某续签,而李某则继续在公司从事客服工作。

一年后李某怀孕了,该公司以怀孕临产不宜继续担任目前所从事的工作为由,与李某协商一致同意于2017年7月底前终止目前的劳动关系,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函》,可李某表示直到8月临产,她才收到这份函,因为请假没获得批准,李某从8月初开始休假待产,不再到该公司上班。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某房地产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

海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即使未续订劳动合同,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收到法律特殊保护,该公司并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

且在李某入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李某无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北海市某房地产公司的种种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海城区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李某损失共53291.6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产假期间“被解雇” 法院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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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代课老师有休产假的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至于暑假二个月时间产假能否顺延,计生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依据《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请参考:产假工资怎么算http://www.055110.com/ld/5/91.html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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