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的辞职理由

如题所述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如下事实,则如下事实就是劳动者依法辞职的万能理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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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9
离职通知
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正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予以支持!
落款
日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正式工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位可以除关系。
第2个回答  2021-03-08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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