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

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2003年9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销售食品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一批,应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税),加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尚未支付.
(3)从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0000元,税额为20400元,面粉已验收入库,另已付装卸费800元.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10965元,其中含运费465元.保险费500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20000元.经查,该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料工费的比例为4:3:3.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2.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多少元?
3.经盘点损失的食品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4.经盘点损失的面粉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多少元?
(给出解题过程)谢谢!

1.如果收取的进项税发票已经通过认证,该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
20400+(4000*17%=680)=21080元
2.当月的销项税=300000*17%=51000元
3.当月应纳税额=51000-21080=29920元
4.面粉损失的进项税转出=10965-465(未减已抵扣的进项税)-500=10000*17%=1700元
(其中运费中如已扣了进项税,也需要转出465*7%=32.55元。而且运费与保险费需要有证据才可以减除的,否则转出的进项还要多)
5.被盗食品损失的进项税转出,按提供的比例为计算800*17%=136元(前提是要有被盗证明及测算的相关资料,还需要税务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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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10
第2个回答  2020-03-20
第3个回答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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