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23
证明你不是知道且应当知道手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买的,就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供的证据可以是途径正规(如正规的二手手机交易市场)、购买价格是市场价(即二手手机正常价格)等,总之证明不知道且无法知道它是偷来的就行。
如果这个手机途径不合规,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你明知手机是偷的,或者一般人都能猜到是偷的,那就属于不当得利,收走了就没办法了。
第2个回答 2020-12-23
赃物就不能去买,买了有可能犯销赃罪,所以不能因图便宜而犯法,警察只收走赃物没有把你带走,算你还幸运,损失就别想挽回了,算交智商税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2-23
找不回来了,除非你找到卖你手机的人。非正规渠道的东西别乱买
第4个回答 2020-12-23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所以万一您的亲友被公安人员带走,您首先要先羁押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留置盘问与拘传的区别:
1、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由《警察法》进行规范。
2、拘传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由《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
3、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怎样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特别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点,也是司法实践中最让人感到困惑的地方。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保护态度。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3)从认识要素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此点并不具有实际的区分意义。
在司法考试中,如果试题给人的信息反映出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信息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例如: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2003年司考试题)。在此题中,看不出李某有任何试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其私拉电网的行为其实就是“电死活该”的心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相反,例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为了避免损失,两人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裸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后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对此行为,就应该视为过于自信。又如:洪某见一女孩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1994年律考试题)。这也应是过于自信,洪某后面的救人之举动明显反映出女孩的死亡违背他的意愿。
(二)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有认识的过失,一个是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特点是疏忽或大意,该知道的没知道,能想到而没想到;过于自信的过失,特点是轻率、冒失,能避免的没避免,能办到的没办到。总之,只要试题给出的信息让人感觉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危险,结果的发生也违背了他的意愿,那就是过于自信,否则就是疏忽大意。例如: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1996年律考试题)。显然,张某的事后救助行为表明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因此主观心态不是故意,另外,小涛的叫喊声也让张某预见到了危险,因此,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1999年律考试题)。严格说来,这个案件的主观心态就不太好判断,因为从题目的信息中很难说护士是否有预见。如果她事先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自以为短时间不会出事,但婴儿死亡的事实证明她的认识过于轻信或者轻率,这就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在这个案件中,护士半小时就赶过来看看,推断她行为时有所预见较为合理,她把婴儿翻过来时想到了可能会有危险,可以认为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