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1-09
你好,你的问题说的不够清楚,这样解答不知能否清楚:
第一,从2011年元月21日起,除去之前遗留的拆迁地块外,如果不是公益性事业的需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二,据你讲,你家房屋是2011年11月丈量,而且是由村大队执行。由此可见,你家应该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于城市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条例》,应该按照土地征收的规定执行,具体要看你家是不是只有这一份宅基地,如果只有一份宅基地,那么补偿的办法是对你重新安置一份宅基地,房屋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即可。
第2个回答 2012-01-09
当地是哪个省的? 若按当地旧的拆迁补偿条例显失公平而新拆迁条例未颁布的.
建议参照2011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1-10
兄弟,我就直白的跟你说,不跟你拽那些条款。跟你说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一般小产权或产权问题都跟村民自行组织的村大队有所关联(他们一直在赚这种钱),他们多半就是想吃你补偿款的差价!09年是啥价???我跟你说我就做房地产的,09年跟现在价格差太多了
(我记得普通住宅09年比如8000一平,现在都涨到2万多了!还有如果你是农用地,补偿款应该最少给你70%!还要补偿你各种经济损失)。比现在少太多了!啥时候签字就要按啥时候的规定来办!而且希望你能呼吁你同村的人 一起抵制这种拆迁。不然村大队的手段是很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