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转所申请书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份;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第5条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规定情形的证明;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聘用合同原件);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原事务所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
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到分所执业或撤回派驻律师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增加派驻或撤回的有效合伙人决议以及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跨市(州、地)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序。需提交复印件的,均统一采用A4纸复印。原件纸张小于A4纸的,应将原件粘贴在A4纸上提交。
【拓展资料】
具有以下情形的执业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受到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下面链接还有安徽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提交的材料,可以点开看安徽省省内和跨省所需的具体材料作为参考。
参考资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提交的材料(安徽)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毕节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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